专委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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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学会地质灾害研究分会
防治工程专业委员会简章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地质学会地质灾害研究分会下属的由全国各部门、各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方面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团体。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地质学会地质灾害研究分会的领导下,组织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专业科技工作者,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学术活动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国内外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及工程的发展,为防止和减轻地质灾害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联络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及工程技术工作者,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信息及新技术的交流,举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和学术会议,推动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的发展;
2、研究防治地质灾害的理论及工程技术战略和体系,就其重大技术课题进行论证,促成有关部门立项,并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协作研究;
3、开发信息资源,承办防治地质灾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或参与工程项目的实施;
4、编印本专业委员会的简报、学术刊物;
5、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向有关刊物推荐会员的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简章,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经申请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1、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或相当于本科学历并工作三年以上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人员;
3、热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对本专业委员会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
第五条 凡与地质灾害的工程防治技术有关的科研、教学、勘察设计、管理、施工、生产单位和企业以及学术团体,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具有个人资格的代表,参与本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活动,代表本单位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3、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有关活动;
4、优先取得本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优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研究项目和工程项目;
6、要求专业委员会优先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和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并在费用方面享受优惠;
7、向本专业委员会申请承办技术交流会议和学术会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定;
2、 积极参加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3、 参加和支持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科普宣传各项活动;
4、 积极为本专业委员会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作学术报告、科普报告;
5、 交纳会费和资助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第八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和日常联系,由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团体会员单位被撤消或宣告破产,其会籍自然消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议每5年举行一次。大会闭会期间,全体委员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执行大会的决议,对外代表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每1-2年举行一次。参加人员是:主任委员单位(代表)、副主任委员单位(代表)、委员单位(代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全体委员;会议的有效参加人数为: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单位(代表)以及不少于半数的委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①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②审查本专业委员会的的工作报告;
③审查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报告;
④制订和修改本会简章;
⑤推选新的组织机构,包括委员单位、委员、秘书处。
全体委员会议受权履行上述前四条职责,并可根据新的情况对本届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其成员进行调整或增补。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副主任委员的设置应考虑具有地区、部门、行业方面的广泛代表性;另酌情聘设名誉主任委员和高级顾问团。以上人员任期5年。
主任委员、有关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委员会的职能。
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秘书长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副秘书长3-4人;总干事1-2人。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委员单位由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推荐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全体委员会议(或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经中国地质灾害研究会批准后由本专业委员会聘任。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主任委员同意后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秘书处根据主任委员的意见负责召集;其职责是:
①根据全体委员会的决议,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②总结上年度工作,向地质灾害研究分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③审议批准新会员;
④讨论召开下次全体委员会议和学术会议的有关准备事项;
⑤筹划和组织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活动。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是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

第四章 学术会议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学术交流会是本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学术会议,一般每5年举办一次,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每1-2年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同时安排学术交流活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安排不同规模的专题学术讨论会,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和技术研讨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单位、企业、团体的资助和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以及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其它创收提成等。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管理活动经费并向常委会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交纳会费的时间和数额,由全体委员会研究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简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专委会”。
第十九条 本简章由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通过并报中国地质学会地质灾害研究分会批准生效。每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本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专业委员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学会地质灾害研究分会
防治工程专业委员会(公章)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     成都华建勘察工程公司     成都探矿技术研究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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